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继续教育学院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已于年6月16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年8月5日
西安交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我校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为良好或以上。
(四)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及格,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
(五)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公共课程统一考试,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通过西安交通大学规定的三门主干课程考试。
(六)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部分)考试,成绩合格;
2.年1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分(满分分);
3.在籍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陕西省学位办授权认可的各省(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西安交通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60分;
5.在陕西省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举办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阶段非外语专业“英语(二)”课程全国统一考试,成绩达到60分;
6.参加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国家网考办)统一组织的“大学英语B”全国统考,成绩达到85分(不含网考免试)。
第四条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现象者,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有抄袭、代写、假造数据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西安交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每年进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学位申请、审批、授予工作
第六条西安交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般应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达到学位申请条件,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遇生育或重大疾病(医院证明)、国家重大需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的,可推迟一年申请学位;参军入伍的,可推迟至复员或转业后一年内申请学位。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位者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教务处对建议名单及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校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公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批未通过者,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学术不端、错授等违反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毕业生在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提出异议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必要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学位证书的签证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颁发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公布之后。
第十四条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如有需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颁发后,继续教育学院应将以下资料及时归档:
(一)学位外语成绩和主干课程成绩及相关材料。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册。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经年6月16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交教〔〕号)同时废止。
西安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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